黎智英涉刑事恐嚇報章男記者 被裁定罪名不成立
發布時間: 2020/09/03 15:15
最後更新: 2020/09/03 17:04
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於2017年六四晚會期間,以粗言等辱罵1名報章男記者,期間又指「實揾人搞你」等,黎早前否認1項刑事恐嚇罪受審,今(3日)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。裁判官裁決時指,案中事主報章男記者審訊期間多次迴避問題,並非誠實可靠證人,裁判官指事主事後面露笑容,並問黎「做咩咁嬲」,更繼續拍攝黎,認為記者並非真的受驚,裁定黎無罪釋放,並沒有申請訟費。
被告黎智英(72歲)早前否認1項刑事恐嚇罪,控罪指他於2017年6月4日,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,威脅X會使其人身受損害,意圖使他受驚。
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時指,X並非誠實可靠證人,他於審訊期間多次迴避問題,律師需要多次重複提問,並在盤問時尤其明顯。裁判官又認為,案發時X並無受驚,裁判官接納X在案發後面露微笑,甚至是大笑,X聲稱想令自己及對方冷靜,裁判官認為有些人在緊張的情況下,會以笑容緩和情況,但若X真的受驚,怎會遭黎兩度回頭指罵後,更問黎「做咩咁嬲」。
裁判官認為X並非真誠覺得驚慌,更嘲笑黎。裁判官又指,X在事發後立刻舉機繼續拍攝黎,一般人剛被威脅不要太近拍照,若真的受驚,應該不會立刻近距離拍照。
裁判官接納X的同事Y為誠實可靠的證人,並指他在場所拍攝的片段中,並無拍到黎說「搵人搞你」,而被告警誡下曾指自己不記得當時所用的字眼,故裁判官不接納黎曾指「搵人」騷擾X,並指「搞」一字具很多不同意思,裁定沒有足夠證據指黎的目的是令X受驚。
裁判官又指,X多年來追訪黎,X的確有近距離跟蹤黎,並侵犯其私隱,兩人之間已素有積怨,事發後X多次去信律政司及其他政府部門追究,反映X非常不滿。雖然精神科醫生診斷X患上適應障礙,但沒有證據顯示,黎的說話是唯一導致X的徵狀的原因,或因六四當晚的事件而引致。
裁判官接納黎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的證供為真實,黎當時並無深思熟慮而辱罵X;而黎辱罵X之後,曾一度走開,又兩度折返再辱罵X,顯示黎並非一早計劃好,反而是因為憤怒及沮喪,而一時衝口而出,故裁定黎罪名不成立。黎當庭獲得釋放,並沒有申請訟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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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欣樂